文/謝曉菁 攝影/黃威彬
賣掉舊屋、買進新屋,成功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仍可能遭追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仍須遵守「5年列管」規定。若在期限內再次移轉土地,或將住宅用地改作其他用途,恐遭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換屋族不可輕忽。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符合條件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過,退稅核准並不代表後續使用不受限制,重購土地仍須符合自用住宅用途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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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說明,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設有5年的管制期間。在此期間,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次移轉該筆土地,也不得將其轉作其他用途,否則將面臨原退還土地增值稅被追繳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退稅款項已經入帳,稅務機關仍會持續追蹤重購土地的使用情形。稅務局表示,凡經核准重購退稅的案件,均會將重購土地列管5年,並每年查核是否有變更使用情形,確認土地是否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