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小明之前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影片在探討「如果父母因故而過世,部分的子女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下,是否可以持過世者的存摺、印章去銀行或郵局領錢?」請問鄭律師您怎麼看這個問題呢?
回覆:
1. 各種遺產糾紛中,很常見到一種就是部分子女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到底可不可以擅自拿父母的存摺、印章去銀行或郵局領錢,來支付喪葬費或醫療費,這種情況是否會成立犯罪?這個問題是很多民眾可能都會遇到的實際問題。
2. 父母在生前,可能因為病重或是信任,把存摺印章密碼交給最信任、最孝順的子女保管,並通常會授權提領存款去支付生活費、醫藥費,甚至還有些父母會交代自己過世後,要從遺產中提領去付相關醫藥費及喪葬費用等等。於是比較孝順的子女,替父母提領存款或是寫提款單,就成為一種風險行為。父母過世後,這些平常在照顧父母的子女,若為了要付醫藥費、喪葬費而去提款,就可能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上,很多案例在父母死亡後,照顧父母的子女就會拿死者的存摺、印章去銀行或郵局填寫提款單領錢,因為填載的是死者的名義,在無法證明死者生前有特別授權之情況下,所以會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嫌,如果是以死者的提款卡到ATM領錢,也是會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當的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產罪。
3. 此外,因為在父母去世後,他的生前財產均會變成遺產,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遺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如果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擅自將死者遺產從銀行或郵局領出來花用的話,也可能會涉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嫌。
4. 所以鄭律師要提醒您,因為這種情況常常會發生在照顧父母的孝順子女身上,一不小心反而會被不照顧父母的子女提出刑事告訴,目前法院還是判有罪居多,讓人覺得非常不公平。為了避免這種法律風險發生,建議父母可以在生前作特別授權,用書面明確記載授權給照顧他的子女,在他去世後可以提領存款用來處理一切生後的事務,或者用立遺囑的方式事前分配遺產。但如果父母在生前都沒有特別授權或立遺囑的情況下,建議千萬不要擅自領取死者存款,仍然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辦理結清帳戶後領取存款,或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後,再行提領存款,以免成為刑事被告,吃上官司。
(本文作者鄭瑞崙現為瑞瀛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