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振維/高雄報導
經常來往兩岸的鄭瑞崙律師,同時擁有台灣及中國大陸的律師執業資格,目前是台灣少數提供兩岸專業法律服務之資深律師,執行律師業務期間更負笈中國大陸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常年擔任行政院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及海基會諮詢律師,長期提供台商必要的諮詢與協助。2024年1月也獲聘為重慶仲裁委員會第六屆仲裁員,繼寧波仲裁委員會及廣州仲裁委員會之後,再擔任重慶仲裁委員會的台籍仲裁人,協助台商爭取合法權益,成為台商最堅實的法律後盾。
鄭瑞崙律師表示,台商朋友如果在大陸遇到經貿糾紛,建議採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因為仲裁原則上有公正、和諧、經濟、專業、迅速、秘密及具有執行力等優點,因此在商業糾紛方面,商務人士通常較願意選擇仲裁而非訴訟。所以建議台商朋友可以事先在合同內約定仲裁協議,透過仲裁人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紛爭,而仲裁委員會作成的仲裁判斷,和法院判決有同等的效力,一樣也可以在台灣或大陸的法院,聲請認可及強制執行。
鄭瑞崙律師除了在台灣及在中國大陸的仲裁委員會擔任仲裁人之外,也經常代理台商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擔任仲裁代理人代理仲裁案件,因鄭瑞崙律師出色的案件分析能力及豐富的仲裁經驗,而受到業界人士的一致的讚揚與肯定。
鄭瑞崙律師提醒,台商務必要認識「仲裁」,善用仲裁機制,來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它是解決民事私權爭議時,除了在「法院」訴訟外的另一個救濟途徑,仲裁的範圍很廣,只要是爭執財產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而可以由私人自由意思加以處分者,都可以仲裁,而且兩岸間都相互承認彼此的仲裁效力,也就是說台灣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判斷,原則上在中國大陸是承認其效力的,台灣的債權人可以向中國大陸債務人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聲請認可及強制執行,相對的,中國大陸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原則上在台灣也是承認其效力的,中國大陸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台灣的債務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及強制執行。但是仲裁程序也相當專業,當事人如果要運用仲裁機制,一定要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