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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匯共享還是綠色圈地?「原鄉碳匯 ESG 公益平台」的法律與正義考驗

碳匯共享還是綠色圈地?「原鄉碳匯 ESG 公益平台」的法律與正義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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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潞以用(前立法委員)

在「原鄉碳匯 ESG 公益平台」的討論熱潮中,我覺得有必要再一次回到法律本身。大家都知道,《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八款,是當年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歷經奔走,才硬生生寫進去的條文。它的意旨非常清楚:政府與原住民族必須「共同推動及管理」自然碳匯;新增碳匯的權益必須「共享」;涉及土地利用或限制,必須「諮商並取得同意」。這不是裝飾用的法律文句,而是有血有淚的運動成果。

這段條文蘊含三層重要的立法精神。第一,「共同推動與管理」不是知會一下就算,而是要確保原住民族在治理架構裡有平等席位,是共治而非從屬。第二,「共享新增碳匯權益」代表部落不能只拿一次性租金,而是要有持續性的收益與保障,避免重演資源掠奪的惡性循環。第三,「諮商並取得同意」更是呼應國際 FPIC 精神,強調這不是地主個人可以一紙租約就決定,而是必須經過部落集體程序的真實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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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拿走了碳權這個未來高價的資產,部落卻被安撫在短期的補償與就業機會裡。這種模式,和殖民時代用玻璃珠換走大片土地,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圖/取自高潞以用臉書

然而,眼前的「原鄉碳匯 ESG 公益平台」之「復興一號」案例,卻用「租地換金融控制權」的方式,將碳匯直接歸屬於企業。租金或許比一般行情高,甚至還附帶一些返鄉青年就業、社區公益,但核心的碳權價值卻牢牢鎖在企業帳面上。這樣的設計,表面上合乎 ISO 規範,實際上卻徹底違背了《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核心精神。共享被掏空,只剩下一次性的租金補償;共治被架空,原住民族沒有實質席位;同意被簡化,只是地主簽約,而非集體決議。

這樣的操作,說得直白,就是披著「ESG 公益」外衣的資源掠奪。企業拿走了碳權這個未來高價的資產,部落卻被安撫在短期的補償與就業機會裡。這種模式,和殖民時代用玻璃珠換走大片土地,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當碳匯成為一場金融遊戲,最應該被保障的部落反而淪為旁觀者,失去了主導權與長期利益。

對照國際,我們更能看清落差。加拿大 BC 省的 Great Bear Rainforest 模式,碳匯專案由政府與第一民族共同治理,收益大部份留給部落,並成立基金支持教育、文化與社區發展。那是一種真正的共享與共治。而台灣的 ESG 公益平台呢?若把部落排除在核心之外,那就是名符其實以「共享」之名換取企業的ESG 光環的實例。

因此,如果我們真的尊重《氣候變遷因應法》,今天的焦點就不該只是「企業如何取得碳權」,而是「原住民族如何站在治理與分配的中心」。這才是條文的初衷,也是原氣盟當年爭取的核心。否則,台灣的碳匯不但無法成為公正轉型的工具,反而會成為一場新的圈地,讓綠色轉型蒙上不義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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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真的尊重《氣候變遷因應法》,今天的焦點就不該只是「企業如何取得碳權」,而是「原住民族如何站在治理與分配的中心」。這才是條文的初衷,也是原氣盟當年爭取的核心。圖/取自高潞以用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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