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一句話,全社區得照辦? 管委會權力其實沒這麼大

文/吳翃毅

社區成立管委會,本是為了讓大樓運作更有秩序。但實務上,主委一句話、一紙規約,常被當成不可挑戰的鐵律:陽台外推說改就改,機車貴就強制退租、還要寫悔過書。問題是,規約再怎麼表決通過,也不能牴觸法律。這篇文章帶你看懂管委會的權限界線在哪裡。

民國84年隨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與實施,台灣社會正式出現「管委會」的管理組織。而住宅大樓若因應商業、辦公混合使用,或是同一宗基地有多幢各自獨立使用的大樓,也可能各自成立管委會。且一個社區不一定只能成立一個管委會。

管委會代表台灣社區自治管理,但也因為自治管理,衍生許多糾紛,甚至對簿公堂。要注意的是,若社區發生公設遭人損壞,或是主委、財委涉及侵占公款,但管委會是可以持相關證據向警方報案「告發」,而不能以管委會的名義提出刑事告訴,可以以具備自然人身份的委員或住戶來提起刑事訴訟。這是因為管委會是區分所有權人為管理維護公寓事務所成立的組織,法律地位僅得為民事實體法上的契約主體,及民事程序法上據以當事人能力而已。

主委不懂法 最易出事端

先來說個故事,日前有記者來電說,他買屋後,社區成立管委會,新任主委發起修改社區規約提案,將陽台外推以所有權人共識決制定為規約,這樣大家都能夠擴大室內空間,說是區權人決議,不用擔心建築法規定。

聽完記者這麼說,我只回答「那你相信嗎?」記者哈哈大笑回覆「怎麼可能信啦」!對,面對過管委會的住戶,大多都可以感受到,主委把自己做很大,尤其不懂法又挾帶私人情感引導管委會做事,最傷腦筋的是,這種最難治⋯⋯

最近在脆上討論度極高的一篇脆文,屋主把Super Cub五十機車停在機車停車場,收到管委會通知,因住戶反映車型昂貴、讓其他機車停車備感壓力,管委會取消租用,租用時間最後到5月底。

脆的留言,當然很精彩,爾後也看到脆上有所謂知情住戶看不下去的貼文,整理相關貼文後,應是機車車主疑似違反社區規定,經管委會勸不聽,管委會無奈,後續以車子貴,停車備感壓力為由,片面取消租約,並要求賠償損失及寫悔過書,別說機車車主無法接受,我想一般人也難以認同。

規約再大 不能違法

社區大樓依法成立管委會,本意是多一層管理,確保社區運作,住戶居住安全,制度是好的,但管委會的成員是否具有相當程度的法學素養,或是誤解管委會的管理權責本意,都有可能讓社區爭議擴大,反而讓社區更不平靜。

523 住展專欄 作家資訊 吳翃毅

社區規約再大,也無法牴觸上位法規,換個說法,社區規約的底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以陽台外推的決議為例,不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多少人投票同意,最後都是瞎忙一場。

至於限量版機車很貴,讓其他機車備感壓力,強制住戶終止租約、求償甚至寫悔過書一案是否能夠成案,並不是管委會說了算。另外還有罰款爭議、管理費延遲繳納等等問題,相信都不是管委會自認能以規約為大,片面決定一切、解決所有爭議。

人治退場 法治接手

把社區當成微型國家來說,規約是社區的憲法,規約的底線是不能牴觸國家法律,假設用人治的想法來治理社區,不當決策造成社區損害,可能會衍生個別或是連帶賠償的民事賠償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風險。

集合式住宅的平和與住家寧靜,絕大多數靠的是鄰居的彼此尊重,規約、管理和法律則是底線,人治的同時也必須納入正確的法治,別讓回家還是得面臨風暴,「你好大,我好怕」的社區,住起來應該也無法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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