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自己寫的歌,自己不能唱?
蘇打綠主唱吳青峰和恩師林暐哲的官司,曾讓整個華語樂壇震驚。雙方早年簽下詞曲授權,後來又簽了唱片合約與經紀合約。吳青峰寄出存證信函表示不續約後,恩師的公司主張授權仍然有效,他演唱、使用這些歌曲就是侵權,民事求償800萬元,刑事也被起訴。
最後,法院認定雙方合約在2018年底就已經終止,民事一審、二審都判恩師的公司敗訴,刑事一審也判吳青峰無罪。

救他的,是一則Line訊息。恩師當年傳給他,年底之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法官認為,這證明雙方早有不續約的共識。
本報專訪長期承辦藝人解約與契約糾紛的 — 張奕晨律師,他說:不是每個藝人都有那一則訊息,經紀約裡的三個陷阱,簽之前就要看懂。

陷阱一:年限到了,專輯沒出滿,還是走不了
研究引用的統計指出,55份專屬經紀約平均綁4年4個月,約一半直接簽5年。
更要命的是履約雙條件。合約寫著5年,同時要完成幾首歌、幾張專輯才算履約。問題是,要不要發片、什麼時候發,決定權在公司手上。公司不發,你就永遠達不到條件。選秀新人的唱片約、練習生合約,最常見這種寫法。
「年限是保護你的,專輯數卻可能是鎖住你的。」高雄律師張奕晨說。他建議加上一句:公司在期限內沒有安排發行,就視為履約完成。
陷阱二:你寫的歌,不一定是你的
經紀公司常主張,拍照、錄音、宣傳都是公司出錢,所以肖像與著作權約定歸公司。

張奕晨提醒,詞曲創作可以在簽約時另外談。授權和讓與是兩回事:授權,著作權還是你的,公司只是可以使用;讓與,歌就不是你的了。授權期間多長、是不是專屬、解約後怎麼處理,都要寫清楚。
陷阱三:優先續約條款
投資比較多的公司,常在合約裡加上優先續約條款。約滿前,公司可以開出條件優先跟你續約,你要跟別家談,得先過公司這一關。
條款寫得模糊,約滿那天可能又是一場官司。
陷阱之外:戀愛條款還有效嗎?
研究發現,多數經紀公司已經不再明文禁止藝人談戀愛、結婚生子。但合約常改成另一種寫法:藝人違法,或私生活造成公司商業損失,要負賠償責任。
張奕晨提醒,經紀合約、唱片合約、詞曲授權往往是分開簽的,終止了其中一份,不代表其他幾份也一起結束。吳青峰那場官司,爭的就是雙方到底有沒有談好一起結束。
經紀約不是賣身契
好消息是,多數法院認為經紀約類似委任,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信任沒了,就不能硬綁在一起。
但選在對方不利的時期終止,要賠償對方損害。吳青峰的官司也說明,藝人解約時,雙方講過的每一句話、寄過的每一封信,都可能成為關鍵證據。
律師給新人與家長的四個提醒

第一,未成年簽約,家長一定要先看。未成年簽練習生合約要經過父母同意,而且往往一簽就是青春最好的5年。
第二,逐條確認發行權與履約條件。避免年限到了,專輯數卻卡住。
第三,自己的創作另外簽。優先選擇授權,不要輕易讓與。
第四,解約過程全部留紀錄。存證信函、訊息、會議錄音,都要保存。
「經紀約綁得住工作,不該綁住作品。」高雄律師張奕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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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訴訟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演藝經紀與著作權糾紛推薦 — 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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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歌手差點不能唱自己寫的歌!律師:經紀約綁5年還要出滿專輯,3大陷阱先看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