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傳媒|責任編輯/綜合外電報導
隨著科技巨頭Meta(Meta Platforms)、Snap(Snap Inc.)和亞馬遜(Amazon)相繼推出如Ray-Ban AI glasses、AR spectacles和Echo Frames等智慧眼鏡產品,這類結合了相機、麥克風和人工智慧的穿戴裝置正逐漸普及,但也引發了消費者對個人隱私的深切擔憂。部分評論人士甚至將其稱為「變態眼鏡」,原因在於擔心其被用於祕密錄影。
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作為確保歐盟各國一致應用數據隱私法的機構,已對智慧眼鏡製造商發布建議。該委員會主席 Anu Talus 強調,智慧眼鏡在錄影時應向附近的人提供清晰可辨識的警示。EDPB 建議製造商整合燈光指示、聲音信號,甚至通知佩戴者附近智慧型手機等多種方式,明確告知周遭人士裝置正在錄影。這項建議雖不具法律約束力,卻旨在引導企業遵循包括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即歐盟對個人資料保護的法規框架)在內的歐盟法規。EDPB 明確指出,若錄影內容被發布至開放社群媒體供不特定對象觀看,則 GDPR 中針對家庭用途的豁免條款將不適用,意謂著製造商與應用程式供應商也須對資料隱私負起責任。
在大西洋彼岸,美國各地區也積極探討智慧眼鏡的監管框架。據《Duane Morris Government Strategies》報導,截至今日,美國各州已發展出三種監管模式:限制錄影行為、要求製造商在產品設計上加入警示與揭露義務,以及針對特定情境(如駕駛時使用)制定安全規範。
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參議院(California Senate)曾提出 SB 1130 法案,規定穿戴式錄影裝置須有警示信號,並禁止禁用這些信號的技術。該法案也曾打算將未經同意在有合理隱私預期的商業場所錄影列為犯罪行為。不過,加州州長 Gavin Newsom 已於 2026 年 9 月 30 日否決了這項法案,理由是其對「穿戴式錄影裝置」的定義過廣,可能包含智慧手錶等裝置,造成混淆。
伊利諾州(Illinois)則選擇將智慧眼鏡納入道路安全管理。州長傑伊·羅伯特·普利茲克(JB Pritzker)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簽署 HB 4843 法案,即刻生效。該法案將「人工智慧智慧眼鏡」歸類為電子通訊設備,禁止駕駛在行車時使用,包括觀看影片或進行視訊通話。
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的立法則聚焦於對話隱私。由眾議員勞裡·施萊格爾(Laurie Schlegel)提案的 HB 410 法案,已於 2026 年 6 月 25 日成為第 965 號法案,並於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該法案規定,在「直接對話」中若使用穿戴式眼鏡錄影裝置進行錄影或轉錄,必須明確通知所有參與者,而非僅要求對方同意。
此外,賓夕法尼亞州眾議員喬·西雷西(Joe Ciresi)於 2026 年 6 月 4 日提出的 HB 2603 法案,仍在審議中。這項法案要求所有製造、銷售的穿戴式錄影裝置必須包含持續且顯眼的「錄影指示燈」,並禁止任何禁用此指示燈的技術或行為。法案還將限制生物辨識資料的使用,確保其不被用於識別佩戴者以外的人,並要求零售商向購買者提供使用規範的書面通知。
智慧眼鏡的發展無疑將數位資訊帶入人們的視野,帶來生活便利,也同時催生了對隱私的深層疑慮,尤其是有心人士可能利用其進行祕密錄影、臉部辨識甚至跟蹤。儘管Meta等公司已在裝置中加入錄影指示燈,並設有防竄改機制,但坊間仍存在規避這些機制的配件。科技創新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平衡,成為全球監管機構共同面對的挑戰。
對於台灣而言,智慧眼鏡這類穿戴式裝置的普及是未來趨勢,歐盟和美國各州已顯現的監管趨勢,可作為台灣未來制定相關法規的參考。尤其在資料隱私、錄影行為規範以及產品設計上的警示機制,都值得主管機關及早思考,以確保在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時,大眾的個人隱私也能受到完善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