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全身而退!為何偷吃的賠20萬、第三者卻一毛不用付 律師揭2個關鍵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同一段婚外情、同一個孩子,前妻判賠20萬元,小王卻一毛都不必付。

新北一名男子與妻子因個性不合,前年4月起分居,去年7月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原本以為這段婚姻就此收場,他卻在離婚後收到前妻寄來的否認子女之訴,拿著女嬰的出生日往回推算,才發現自己早就綠光罩頂。

更讓他難以接受的是,前妻在離婚確定不到一個月,就和小王一起到醫院做親子鑑定,接著回頭向法院主張這個孩子不是他的。他憤而對前妻與小王提告,要求連帶賠償160萬元。

法院審理後,判前妻賠20萬元,小王免賠,訴訟費用則有八分之七由提告的前夫自己負擔。全案可上訴。

本報專訪長期在高雄承辦家事與侵害配偶權案件的 — 張奕晨律師,拆解這場官司為什麼一個人賠、一個人走。

第一個關鍵:告人的要先把證據攤出來

前夫並不是沒有準備。他翻出前妻公開的臉書帳號,找到2021年底那篇寫著我老公的貼文,還有一段女兒的影片、畫面裡有男性推著嬰兒車,以及2024年9月那篇寫著想離婚的文字,想證明小王早就看得到這段婚姻的存在。

法院卻認為,帳號雖然公開,但單看帳號未必知道是前妻本人在發,更重要的是,前夫始終沒辦法證明小王真的點進去看過。

高雄律師張奕晨指出,這類官司最難的一關從來不是對方有沒有做,而是提告的人能不能證明對方知情。社群貼文看得到不等於看過,法院要的是具體的閱覽痕跡。

前夫後來不甘心,在辯論結束後聲請法院重開庭,要求調閱兩人臉書的友誼紀錄,查他們到底哪一天加好友。法院一句話駁回:互為好友不代表看過對方的任何一篇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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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一證明不了「知情」就賠不到錢

第二個關鍵:時間點比內容更致命

出生證明上寫著,前妻生產時懷孕33週又5天,法院據此推算受胎時間大約在2024年10月到11月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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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二—時間點比內容更致命,對不上受胎期,貼文全部失效

這個時間點,正好讓那些貼文全部失效。張奕晨律師分析,寫我老公的貼文是2021年,離受胎時間差了快三年;至於寫想離婚的那篇,不但不能證明小王知道婚姻還在,反而讓人以為這段關係已經要結束。

前妻自己也在法庭上承認,她從沒告訴小王自己仍有婚姻,一路隱瞞到離婚判決確定才坦白。兩邊的說法對上,小王就站得住腳。

高雄律師張奕晨補充,第三者只是沒去查對方的婚姻狀況,法院不會直接認定有過失。必須先有足以讓人合理懷疑的具體情況出現,才談得上應該注意而沒注意。

最近這幾件案子,結果差很多

同樣的辯解,換個案子就不一定有用。

台北一名正宮抓到丈夫與網路遊戲上認識的女玩家偷情,小三也辯稱被男方隱瞞。但法院翻出對話紀錄,發現她曾經調侃男方家裡那尊,一句話露了餡,一審判賠20萬元,二審駁回上訴後確定。

另一邊,台南地院今年連續兩件判決更直接。承審法官在上萬字的判決書裡表明,配偶權沒辦法從現行法推導出來,婚姻要不要排他應由當事人自己約定,國家不該把預設的價值套在人民身上,用錢去算一段婚姻也無助於挽回,兩件求償全部駁回。

巧的是,這次新北案的前妻也拿了同一套說法來抗辯,主張配偶權不是權利。新北地院不接受,認定通姦罪雖然已經違憲失效,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仍然受民法保護。

高雄律師張奕晨提醒,這種見解上的落差正在擴大,同樣的事實在不同法院可能是20萬,也可能是零。提告前先看清楚案件會落在哪個法院、過去的判決怎麼走,比急著開價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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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間法院比較表—同樣辯解,三間法院三種判決

分居了、說好要離了,照樣要賠

前妻另一個抗辯是,兩人2023年就談過離婚、2024年3月就協議好,婚姻早已破裂,沒有保護的必要。

法院不採,理由很簡單:婚姻就算有裂痕,只要法律上還沒解除,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享有的身分法益就要受保障。

而這次法院在算錢的時候,特別提到一件事。女嬰是在離婚確定前一個月出生的,因為受胎期間落在婚姻之內,一出生就被法律推定是前夫的女兒,戶籍上整整掛了一年。這層額外的傷害,也被列入慰撫金的考量。

至於為什麼160萬只剩20萬,法院是把雙方的學經歷、社會地位、稅務所得與財產資料全部調出來看,再加上兩人自2024年4月起就不再同居、期間多次洽談離婚的感情狀況,最後認定20萬元最為適當。

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是,宣判前的最後一次開庭,提告的前夫本人並沒有到場,法院依被告的聲請,由出席的一方辯論後直接判決。律師說,官司開到最後階段還缺席,等於把解釋的機會留給對方,這在家事與侵權案件裡相當吃虧。

真的遇到了,先做這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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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奕晨律師提醒—真的的遇到了「先做這三件事」

第一,不要只截公開貼文,要蒐集對方確實看過、互動過的痕跡,留言、已讀、私訊都比貼文本身有用。

第二,把時間軸拉出來對。受胎、出生、分居、離婚每一個日期都可能翻轉結果。

第三,孩子的身分要單獨處理,否認子女有時間限制,拖過去就改不了。

張奕晨律師表示,求償的金額不是喊出來的,法院看的是雙方的身分、經濟狀況,以及你能證明自己受了多少傷。

延伸閱讀:離婚前把小孩藏起來犯法?高雄律師:親生父母照樣吃上略誘罪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訴訟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家事與侵害配偶權案件推薦 — 張奕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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