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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遭香港法院重判10年 預計2036年刑滿

香港民運人士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裁定屬罪行重大,以13年為起點判囚10年,預計2036年11月刑滿;港府表態歡迎,台灣陸委會強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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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與司法審判示意圖
示意圖(圖/Freepik)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民主運動人士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5日裁定案情屬「罪行重大」,以13年為量刑起點,考量認罪等因素後判處監禁10年。由於僅有2個月又2天與他正在服刑的案件同期執行,等於須額外服刑約9年10個月,預計2036年11月才刑滿。黃之鋒今年30歲,據太報報導,他是《港區國安法》2020年實施以來首位同時涉及兩宗國安案件遭判刑的被告。

法官認定罪行重大 13年起點減至10年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譚耀豪不接納辯方提出黃之鋒在案中只屬次要角色的說法,認為他與流亡海外的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同樣扮演關鍵角色;法官也指出,黃之鋒並非主動停止相關行為,而是在2020年11月因另一宗案件遭還押後才停止參與。

香港無綫新聞(TVB)報導指出,法官認為在當時社會動盪期間,黃之鋒與羅冠聰呼籲外國實施制裁及其他敵對措施,加劇了中央及特區政府面對的困境,因此裁定屬罪行重大。辯方先前則主張案情不屬罪行重大,建議以接近10年為量刑起點,並給予全數認罪扣減。宣判當天,黃之鋒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另有一批外國駐港領事館人員到庭旁聽。

案情:2020年7月至11月串謀請求外國制裁

根據太報經Yahoo新聞刊出的報導,控罪指黃之鋒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與羅冠聰等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及人員,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黃之鋒在今年9月初當庭認罪。

依照《港區國安法》規定,勾結外國勢力罪一般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罪行重大則可判處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太報報導,法官在判詞中強調,黃之鋒並非因為《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或政治理念而被判刑,但也回顧他自2016年以來在美國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等活動,並指他承認在《國安法》生效後仍與羅冠聰繼續推動所謂「國際戰線」。

黃之鋒刑期一覽:兩宗國安案合計逾14年

項目 內容
罪名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量刑起點 13年
最終刑期 監禁10年(2個月2天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
預計刑滿 2036年11月
另一宗國安案 47人案(民主派初選案)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期4年10個月

太報報導指出,黃之鋒兩宗國安案合計須服刑14年6個月,總刑期在國安案被告中僅次於黎智英;他至今已被羈押超過2,100天,若服刑期滿才出獄,屆時將年滿40歲。

港府與台灣陸委會反應兩極

聯合新聞網報導,香港特首李家超5日表示,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伙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禍首」;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則對判決表示歡迎,稱希望黃之鋒在獄中好好反省。

台灣方面,陸委會對判決表達強烈譴責,呼籲中共及港府停止對民主人士的打壓與司法迫害。截至發稿前,本文參考的報導中尚未見美國、英國等國政府的正式回應。

背景:從學民思潮到兩度觸犯國安法

黃之鋒15歲時創立學生團體「學民思潮」,後來擔任香港眾志秘書長。他在2020年12月因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監13個半月入獄,此後便未再出獄;去年6月在獄中再被控勾結外國勢力,並於今年9月認罪。

此案宣判時間點正值中國將於11月18日至19日在深圳主辦亞太經合會(APEC)領袖會議前夕。後續值得觀察的是,黃之鋒是否提出上訴,以及各國政府與國際人權團體將如何回應這起判決。

※本文資訊整理自各國際媒體截至台灣時間11月5日21:40的報導,後續發展可能持續更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