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議員蔡蘇秋金感嘆做善事還會被告 淚灑法庭

【大成報記者杜忠聰/臺南報導】06月27日下午兩點半,台南地方法院第六法庭審理市議員蔡蘇秋金涉及賄選案開辯論庭。市議員蔡蘇秋金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辯護表示,台南調查站與地檢署所製作的筆錄都與事實不符,甚至有訊問者引誘被告講是誰有涉及賄選等字眼。

蔡蘇秋金在最後淚灑法庭,她說,相當對不起這些被告鄉親,為了一個做善事的慈善公益活動變成被告,還害鄉親也跟著被告,她相當對不起這些人,同時也向法庭審判長說,她是無辜的,不能光靠一些不實在的筆錄,就定她的罪,蔡蘇秋金喊冤,她是無罪的!

蔡蘇秋金的辯護人表示,本次慈善活動主辦人為天靈慈善會及立委林俊憲,被告蔡蘇秋金僅係憑為善不欲人知之初心為幕後協助工作,由發放之領用券、現場擺放白米之標示及紅包袋上之字句,均未顯示有被告蔡蘇秋金之名,被告蔡蘇秋金亦未曾向選民告知係其替主辦方為幕後協助工作,顯見被告蔡蘇秋金並無利用此次慈善救助活動為競選宣傳之主觀犯意。

其中,活動當日一早被告蔡蘇秋金即致電天靈慈善會吳坤霖告知無法前去參與活動,係因吳坤霖一再拜託才會參加,若是有要藉由此次活動為選舉宣傳之舉,豈可能當日一早表達不欲參加之意。

本次慈善活動之主辦方並未告知被告蔡蘇秋金應向區公所申請中低收入戶名冊,或限定僅有中低收入戶名冊之人始得領取。且在活動之前、當天,被告蔡蘇秋金及其服務處的所有人員都沒有發送競選文宣,或說任何請託支持的言論。然而檢察官卻僅憑6位視力、聽力、記憶力、辨識能力嚴重衰退,且受到誘導後供述內容矛盾之證詞起訴被告,棄多數民眾有利之証詞於不顧,顯違刑事訴訟法第2條公務員應對被告有利、不利証據應一併考量的立法精神。

另外,該慈善活動為111年7月30日舉辦,被告蔡蘇秋金雖已受民進黨提名,然選舉登記日期為同年8月29日至9月3日間,於此活動前被告蔡蘇秋金並非正式之候選人,更遑論此次投票時間為同年11月26日,距離本次慈善活動已相隔4個月之久,現場參與活動之里民是否具備投票權資格,容有疑義。

不過偵辦檢察官對於天靈慈善會及立委林俊憲或蔡蘇秋金都沒有向區公所要中低收入戶資料猛攻,但蔡蘇秋金的律師說,公益救助活動發放物資之對象本不以低收入戶為限,且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亦未以「中低收入戶」做為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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