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2間房都自住卻沒「重購退稅」?國稅局揭預售屋1雷區 搞錯恐遭補稅

文/謝曉菁 攝影/黃威彬

換屋族注意,兩間房子即使都符合自住條件,也不代表出售時一定能享有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購買預售屋後,若是交屋延遲,且在期間又買一間成屋自住,後續出售較晚取得所有權的預售屋時,可能形成「買新賣新」,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規定,不僅無法享有優惠,還可能面臨補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或先購買新的自住房地,再於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

高雄國稅局說明,這項優惠主要是為保障自住換屋需求,減輕民眾換屋時的稅負。不過,若最後出售的是「後來取得的新房地」,留下原先持有的舊房地,就屬於「買新賣新」的交易型態,與自住者換屋的租稅優惠立法目的不符,因此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

其中,購買預售屋的換屋族更要留意「取得房屋」的時間點。國稅局表示,購買預售屋後,必須等到實際交屋並取得房地所有權,且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同時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符合自住房地相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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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預售屋簽約時間較早,不代表在重購退稅的房地取得時序上就一定屬於「舊房地」。若等待預售屋交屋期間又另外購入成屋,就必須特別注意成屋與預售屋最終取得所有權的登記時間,以確認哪一間屬於舊房地、哪一間屬於新房地,避免不慎形成「買新賣新」。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9年3月1日向建商簽約購買A預售屋,但因工程延宕、交屋時間往後推遲,在2023年3月1日另外購入B成屋作為自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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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族購買預售屋時,應留意房地所有權取得時序,避免因「買新賣新」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預售屋示意圖

直到2023年8月1日,A預售屋完工後,甲君才正式取得A房地所有權,之後又在2024年5月1日出售A房地。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認為A、B兩間房地都符合自住要件,主張以B房地作為重購自住房地,申請扣抵相關稅額。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雖然甲君早在2019年就簽約購買A預售屋,但真正取得A房地所有權的時間是2023年8月,反而晚於2023年3月取得的B房地。

因此,從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序來看,B房地在先、A房地在後,甲君最後出售的卻是後取得的A房地,形成「買新賣新」,遭國稅局否准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申請,並補徵稅款。

國稅局提醒,換屋族若同時涉及預售屋、成屋等不同房屋交易,除了確認是否符合自住條件,也應特別留意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先後順序。尤其遇到預售屋延遲交屋、期間另外購屋等情況,更應先釐清新、舊房地的認定,避免原本以為符合自住換屋優惠,最後卻因「買新賣新」而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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