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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台商退場,股東當心遭追稅

中國大陸台商退場,股東當心遭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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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中國大陸投資環境大幅變動,整體經濟成長緩慢,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營面臨巨大衝擊與壓力,許多台商紛紛萌生退場之意,但是台商要小心,依據中國大陸現行公司法,雖然明確規定「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與「有限責任制度」,也就是公司如果有欠稅,稅務機關不會找股東追討,且應以公司自有財產為限來償付稅款。

三例外要小心 追稅萬箭齊發

但是有三種例外情形,納稅義務人雖已註銷公司,但稅務機關仍保有對公司股東「追稅請求權」:
一、 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法人格否認」,也就是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直接向股東追徵註銷公司所欠稅款。
二、 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在註銷流程中,股東、董事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有「不當清算行為」,導致對公司債務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有關規定。
三、 是針對已領取營業執照,但未展開經營活動從未開過發票的公司,在簡易註銷程序中,全體股東簽署《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經過公告期45天,企業便可向登記機關申請簡易註銷。但依據經驗,有超過九成的台商企業並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不過在中國大陸有不少台商為了加快解散清算流程,選擇以「簡易程序」註銷,避免進行繁瑣的清算程序。

股東雖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卻常因不知清算詳情而遭追稅的案例,亦所在多。所以實務上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對已註銷公司股東追徵公司所欠稅款的案例,大多發生在公司經「簡易程序註銷」的情況下。因此,這兩年廣州、昆山等地陸續發生已註銷有限公司被稅務機關立案稽查涉嫌逃漏稅等行為,並向公司原股東、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追稅的案例。

清算退場風險低 簡易註銷麻煩多

公司財產清算是臺商企業退場所普遍面臨的問題,尤其在經營多年之後,帳上累積一定數額的剩餘財產,由於清算後的淨資產,可以合法的將剩餘財產變現後匯至境外,中國大陸自2017年起推行商事登記改革,在配合「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優化服務方針」下,對於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且未有特殊異常狀況之有限責任、個人獨資及合夥等企業,可選擇「一般註銷」或是「簡易註銷」程序。
在一般註銷清算的過程需要經過辦理員工資遣、設備處分、存貨清理及往來款的結清,取得稅務機關核發之清稅證明等繁瑣程序,但清算完成後,公司股東不用承擔責任。反觀簡易註銷程序簡便許多,但風險要由企業及股東自己承擔,原因是在進行簡易註銷時,需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這份承諾書內容載明承諾公司不存在應繳未繳的稅款,清算工作也已經全面完成,所以後面如果被查到有應繳未繳的稅款,那麼一般會被認為企業構成偷稅,追徵期就是無限期。

所以台商從中國大陸退場,企業要進行註銷,選擇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經過上面的說明後,心中應該都有定見了,兩岸律師鄭瑞崙要提醒攸關台商退場運作機制,最重要的事情除不欠稅外,還有其他須注意的事項,就是不要在公司經營告一段落公司運作停頓後,採取人去樓空的方式,一走了之,也就是公司倒閉,不辦理註銷,這樣公司會因為沒有合法辦理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而擔任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滿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管,在吊銷問題解決以前,無法再新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所以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法律後果相當嚴重,企業在退出中國大陸市場時應審慎處理,不要不辦理註銷,一走了之。

(本文由瑞瀛法律事務所鄭瑞崙律師口述,記者謝振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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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兩岸知名律師鄭瑞崙表示,企業在退出中國大陸市場時應審慎處理,不要不辦理註銷,一走了之。圖/本刊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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