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攝影/黃威彬
近期有民眾詢問,二親等親屬間辦理土地移轉,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回應,若土地移轉屬於實際「買賣」行為,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實際性質為「贈與」,則須依一般累進稅率20%、30%或40%課徵。
稅務局指出,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多項條件,包括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出售前一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須完成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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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都市土地面積須在300平方公尺以內,非都市土地則須在700平方公尺以內。同時,自用住宅評定現值若未達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原則上不適用優惠稅率,但若建築工程完成已滿一年則不受此限制。
稅務局也提醒,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內親屬間辦理土地移轉時,無論採買賣或贈與方式,都應依實際交易事實訂約及申報,切勿為適用優惠稅率而將實際贈與虛報為買賣,以免涉及偽造文書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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