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遺囑寫「不孝」就能讓子女拿不到房?地政士示警:設局造假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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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曉菁 攝影/黃威彬

房產繼承時常成為家庭爭產的導火線,如果父母特別偏愛其中一名子女,究竟能不能透過一紙遺囑寫下另一名子女「不孝、虐待父母」,就讓其連遺產都拿不到?對此,地政士李依恬指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若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確實可能喪失繼承權,「但實際發生爭議時,並非遺囑寫了什麼,法院就一定照單全收」。

李依恬表示,在處理遺產繼承與資產傳承諮詢時,偶爾會碰到客戶提出「博弈思維」的假設,例如被繼承人偏愛特定子女,是否能在遺囑中指稱另一名子女曾有忤逆、虐待等行為,藉此排除其繼承權,甚至事先安排證人或相關證據,增加對方日後爭訟的難度。

對此,李依恬點出,這類「設局剝奪繼承權」的做法,不僅未必能達成目的,若進一步涉及偽造文件、虛假證詞等行為,還可能衍生刑事及民事法律風險。

她說明,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若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等特定情形,將喪失繼承權。其中,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也可能失去繼承資格。

李依恬指出,若日後因此進入訴訟,主張存在「重大虐待或侮辱」等事實的一方,仍須就相關主張提出證據。包括警局報案紀錄、家暴保護令、醫療資料、通訊內容或其他證人證詞等,都可能成為法院綜合判斷的資料,並非只要在遺囑寫下一句「不孝」或單方面指控,就必然能讓特定子女失去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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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即使父母對特定子女心有不滿,也不能僅憑遺囑中一句「不孝」,就讓子女失去繼承資格。實際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的喪失繼承權要件,仍須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

此外,李依恬提及,有些人誤以為,只有經過法院公證的文件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私下處理遺囑或相關文件就沒有法律風險,但這其實是常見誤區。她指出,若為了排除特定繼承人,進一步偽造、變造遺囑或相關證明文件,甚至安排他人在訴訟中作出虛偽證述,都可能衍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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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常成為家庭爭產導火線,地政士提醒,並非在遺囑寫下子女「不孝」,就能讓其喪失繼承權。住宅示意圖

李依恬說明,依實際行為不同,可能涉及《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偽證等相關規定。例如,若偽造或變造遺囑、證明文件並加以使用,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等罪責;若以不實文件辦理繼承登記,也可能依具體情節衍生相關刑事責任;至於證人在法院具結後故意作虛偽陳述,則可能涉及偽證罪。她提醒,實際是否構成犯罪及適用何種罪名,仍須視個案行為、證據及司法認定而定。

不僅如此,若企圖以訴訟拖延方式消耗其他繼承人的時間與金錢,也可能付出相應成本。遺產及房產價值愈高,訴訟涉及的利益與費用往往也愈大;若另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也可能衍生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若父母確實希望生前安排資產傳承,李依恬建議,與其冒險透過捏造事實排除特定繼承人,不如在合法範圍內提早規劃,包括生前贈與、遺囑安排、保險等不同工具。不過,各種方式涉及的繼承、稅務及法律效果並不相同,尤其房地產價值較高,仍應依家庭及資產狀況個別規劃。

李依恬強調,資產傳承的本質是愛的延續與秩序的建立,若企圖以捏造事證或訴訟手段達成目的,不僅可能讓原本的繼承爭議更加複雜,還會衍生其他法律責任。她提醒,諮詢專業的地政士與律師,透過合法、合規的管道提早規劃,才是保護家人與資產的最佳途徑。

※本文內容由粉絲專頁「木子李代書」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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