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送冰箱、冷氣「不能抵稅」!屋主列20萬家電成本 遭追稅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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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曉菁

賣房附贈冰箱、冷氣、電視等家電,也不能列入成本來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查核一起房地交易案件,發現屋主在出售房屋時,將屋內家電隨屋附贈給買方,價值約20萬元,並列為可減除成本。不過,家電屬於可移動的動產,並非房地交易相關必要成本,因此遭國稅局剔除,屋主最終遭追補4萬元稅款。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不論適用房地合一稅,或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在計算所得時雖可減除符合規定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但並非所有隨屋附贈的設備都能算進成本。

依相關規定,個人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的費用,必須屬於「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並具備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在計算所得時列入成本。

實務上,民眾常將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家電、廚房用品列報成本。不過,國稅局指出,這類用品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並非不能拆卸、搬遷的固定物,也與增加房屋本身價值或效能有所不同,因此不得列報為房屋土地交易的相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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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4年6月出售2016年9月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稅率,原先申報課稅所得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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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時隨屋附贈的家電,不一定能列入房地交易成本。示意圖/Pexels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申報的可減除成本中,包括20萬元隨屋附贈給買方的家電用品。由於這些家電屬於可移動的動產,並非房地交易相關必要成本,因此20萬元遭到剔除。

重新計算後,甲君的課稅所得由462萬元提高至482萬元,應納稅額也從92.4萬元增加至96.4萬元,最終遭追補4萬元稅款。甲君雖不服並提出復查,但國稅局審理後仍維持原補稅金額。

國稅局提醒,即使出售房屋適用的是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隨屋附贈的家電若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同樣可能遭剔除並補稅。

因此,賣屋族在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不能因為家電「跟著房子一起送給買方」,就直接認定相關支出屬於房屋成本。國稅局會針對申報的收入、成本及費用,核實審查相關憑證及實際使用情形,若將不符合規定的家電用品列入成本,仍可能面臨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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