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宋其佳/嘉義報導
預售屋市場糾紛頻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今年3月至5月銷售戶數為基準,鎖定「全國銷售排名前10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建案進行查核,並針對同一建商過去查核有2次以上違規、114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違規項次較多之建商」(違規4項以上)加強查核。結果發現,主要違規樣態集中在驗收、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通知交屋期限等四大面向,部分建商甚至以「契約自由」為由,增列規範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
違規一:驗收條款偷跑 公共設施未完工也能通知驗收
消保處指出,違反「驗收」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3點)的建商,於通知驗收前未接通自來水、電力;或於契約內記載公共設施縱使「未完工」,賣方仍得通知買方驗收專有部分。此舉形同讓消費者在公共設施未到位的情況下被迫完成驗收,權益受損。
違規二:停車位資訊揭露不完整 性質、高度、面積比例全漏
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應記載事項第3點)者,契約中未記載停車位之「性質」、「高度」或「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消費資訊揭露不完整,恐導致消費者日後使用與產權登記爭議。
違規三:使用執照期限未列管 遲延利息計算基礎錯誤
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2點)的建商,未將「取得使用執照」列為應依限完成之項目;另有部分建商以錯誤之計算基礎計算遲延利息,侵害買方權益。
違規四:交屋期限藏陷阱 水電瓦斯基本費轉嫁買方
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5點)者,契約中要求買方提前負擔之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將付費義務轉嫁買方,增加消費者負擔。
嘉義市地政處教戰:買預售屋前先做3件事
嘉義市政府地政處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前應先做三件事。第一,驗收條款要明確,瑕疵應以「交屋前完成修繕」為原則,並留意產權移轉登記期限是否被綁在貸款等條件上,導致登記時間被拖延。第二,交屋期限要看清,是否有不合理「排除期間」讓交屋被延後。第三,契約、廣告及付款等資料要存好,廣告宣傳品、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均可能成為契約內容與日後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銷售人員承諾應要求以書面記載,避免日後爭議。
消保處籲建商:不得隱瞞重要交易資訊
消保處同時呼籲建商,契約條款應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不得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也不得以「契約自由」為由,任意增列規範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消保處強調,將持續加強查核,若情節重大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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