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卡住繼承房產?兩狀況可依法塗銷

文/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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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EXELS

「繼承取得」是國人獲取房地產的重要管道之一,然而有些繼承而來的房產有抵押權設定,不免讓出售價格大打
折扣。本文從律師實務角度出發,介紹兩種可單方面訴請法院塗銷抵押權的狀況,幫助讀者釐清現況,擺脫代際
間不曾明說的債權泥淖。

隨著台灣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未來取得房地產除了買賣以外,「繼承取得」也將會是很重要的一環。然而在華人文化中,家族內常忌諱討論長輩財產的內容與處理方式,不少人在父母或長輩過世後,要不是看了國稅局的財產清單,根本就不知道長輩留下了什麼不動產。更遑論這些不動產上若設有抵押權,設定原因往往不得而知;抵押權人若非金融機構,也經常是繼承人根本就不認識、也沒聽長輩提起過的對象。這時候該如何處理呢?

所謂「抵押權」,指的是把不動產作為借錢擔保的權利。例如買房時向銀行申請房貸,銀行都會要求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主要目的在於,若借款人未按期還款,銀行就可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不動產抵債。抵押權具有所謂「追及效力」(俗稱「揹胎」),即使不動產所有權人換了人,但只要沒有塗銷,抵押權就會繼續存在於不動產之上。換言之,如果不動產上有尚未塗銷的抵押權,而出賣人又無法塗銷時,就會大幅影響不動產的價格與購買意願。

塗銷抵押權一般最常見的方法,就是取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清償證明書)」,與抵押權人合意塗銷。但如果找不到抵押權人,或是抵押權人不願意塗銷時,又該怎麼辦?坊間有不少掮客或仲介,看準了抵押權不塗銷,不動產就難以透過正常價格出售,所以會告訴繼承人自己能幫忙找人協助塗銷,但往往會開出上百萬的「尋人」或「仲介」費用,讓繼承人難以負擔。然而,其實在以下兩種狀況中,即使抵押權人不願意塗銷,繼承人也有機會可以訴請法院單方面塗銷抵押權。

超過二十年未實行 
可向法院訴請塗銷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為十五年;而在《民法》第880條則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以抵押權在債權時效屆滿後五年內仍可以實行,若未予實行,則抵押權消滅。

實務上,在很多抵押人死亡、且繼承人發現繼承的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時,往往都已經距離當初設定抵押權的日期很久了。雖然抵押權並不會因為抵押人的死亡而消滅,但繼承人仍有機會在不清償借款的情形下,以抵押權設定超過二十年為由,上法院請求塗銷抵押權。

若無實際債權 
抵押權有機會塗銷

抵押權是為了擔保債權而存在的,若抵押權設定實際上並沒有要擔保的債權,就有機會可以塗銷抵押權。在筆者的執業經驗中,不少抵押權的設定原因五花八門:有人是為了製造債務外觀、躲避真正的債權人;有人是為朋友債務作擔保,自己沒欠錢;也有人只是因親友請託,在未充分理解的情況下讓人設定抵押權,事後甚至遺忘此事。因此在實務上,也不乏因為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實際上不存在,而判決塗銷的案例。

不過,因目前實務上多數抵押權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時間、種類、範圍在認定上相當廣泛,因此是否能成功運用此理由主張無效,會需要律師檢視具體個案狀況後,從舉證責任與債權性質的角度去判斷,無法單憑特定幾筆債權、債務資料,就得出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有效或無效的結論。且依照目前最高法院揭示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抵押權人應先提出債權存在的證明,若無法提出,原告即有可能訴請塗銷抵押權成功。

塗銷抵押權的訴訟在繼承案件中相當常見,但並非只要提出訴訟就能勝訴,仍要看個案債權以及相關執行狀況、時效而定。另外,就算找不到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不願處理也沒關係,只要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即使抵押權人失蹤或不願意出庭,法院仍可依證據資料來做裁判,不會因此無法處理。所以,若是遇到和抵押權相關問題,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而非直接找掮客或仲介處理,才有機會省下大筆的中間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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