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振維/高雄報導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因為疏忽或缺乏相關常識而誤觸法網不自知,就如同一般民眾常碰到的親人身故後,可能因為經濟上的問題,又急於處理,看到親人戶頭中留有錢,就先去領出來使用,結果最後卻被親人告侵占,才懊惱沒注意,得不償失。因此,兩岸知名律師瑞瀛法律事務所所長鄭瑞崙提供相關案例來做說明,希望能讓民眾免於誤觸法網的風險。
鄭瑞崙律師表示,有民眾小明(化名)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影片在探討「如果父母因故而過世,部分的子女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下,是否可以持過世者的存摺、印章去銀行或郵局領錢?」後問到怎麼看這個問題呢?綜觀我們律所承辦的各種遺產糾紛中,很常見到的問題就是父母親過世後,部分子女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到底可不可以擅自拿父母的存摺、印章去銀行或郵局領錢,來支付喪葬費或醫療費等費用呢?這種情況是否會成立犯罪?
鄭瑞崙律師指出,父母在生前,可能因為病重或是信任,把存摺印章密碼交給最信任、最孝順的子女保管,並通常會授權提領存款去支付生活費、醫藥費,甚至還有些父母會交代自己過世後,要從遺產中提領去付相關醫藥費及喪葬費用等等。於是比較孝順的子女,替父母提領存款或是寫提款單,就成為一種風險行為。父母過世後,這些平常在照顧父母的子女,若為了要付醫藥費、喪葬費而去提款,就可能會吃上官司。
鄭瑞崙律師接著表示,在司法實務上,很多案例在父母死亡後,照顧父母的子女就會拿死者的存摺、印章去銀行或郵局填寫提款單領錢,因為填載的是死者的名義,在無法證明死者生前有特別授權之情況下,所以會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嫌,如果是以死者的提款卡到ATM領錢,也是會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產罪。
此外,因為在父母去世後,他的生前財產均會變成遺產,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遺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如果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擅自將死者遺產從銀行或郵局領出來花用的話,也可能會涉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嫌。
所以鄭瑞崙律師要提醒大家,因為這種情況常常會發生在照顧父母的孝順子女身上,一不小心反而會被不照顧父母的子女提出刑事告訴,目前法院還是判有罪居多,讓人覺得非常不公平。為了避免這種法律風險發生,建議父母可以在生前作特別授權,用書面明確記載授權給照顧他的子女,在他去世後可以提領存款用來處理一切生後的事務,或者用立遺囑的方式事前分配遺產。但如果父母在生前都沒有特別授權或立遺囑的情況下,建議千萬不要擅自領取死者存款,仍然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辦理結清帳戶後領取存款,或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後,再行提領存款,以免成為刑事被告,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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