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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遭大陸判賠逾130億元!能否在台執行成關鍵

大同遭大陸判賠逾130億元!能否在台執行成關鍵

兩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映管(百慕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台灣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同公司」)之間的業績補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命大同公司與華映百慕達須連帶支付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折合約新台幣131億元)。該案經大同公司上訴後,遭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對於大陸判決結果,大同公司於12月1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該判決未經台灣法院認可,依法在台灣無執行力。行政院陸委會亦指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法院裁判若欲在台執行,仍須經台灣法院認可程序,否則不得直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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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瑞崙律師分析,大同公司將可能以此為主要抗辯方向,於後續在台灣法院的訴訟中力求翻轉情勢。圖/本刊資歷照

兩岸律師鄭瑞崙受訪指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法院或仲裁機構所作之民事確定裁判,若未違背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訴訟程序正當,台灣法院通常會予以認可。然而他也強調,本案的核心不在於是否能通過認可,而在於認可後是否具有「既判力」。

鄭瑞崙律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大陸判決經台灣法院認可並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債務人(即大同公司)仍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權不存在或已消滅等抗辯事由,請求法院重新審查,並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使整起案件回歸台灣司法程序攻防。

他也指出,從兩岸司法實務觀察,原則上雙方皆依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判決認可與執行事項,甚至在制度設計上,中國大陸法院對台灣判決的執行相對友善。台灣法院之判決若送至中國大陸,經認可後通常可直接進入執行階段;相較之下,本案在台灣仍存在較多救濟空間。

大同公司於12月1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該判決未經台灣法院認可,依法在台灣無執行力。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本案起因於2009年,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方式設立中國大陸華映科技,並依大陸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業績承諾,包括三年內達成一定獲利標準,並維持10%以上的淨資產報酬率。大同方面則主張,相關承諾僅為配合大陸行政審查所需,非作為合同主體向華映科技提供的業績保證,且未曾出具書面保證文件,依法不構成保證契約,亦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鄭瑞崙律師分析,大同公司將可能以此為主要抗辯方向,於後續在台灣法院的訴訟中力求翻轉情勢。(責任編輯/謝振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