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潞以用(前立法委員)
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發生後,光復鄉的災後重建至今爭議未歇。災民多次針對花蓮縣政府在馬太鞍溪災後治理中的角色與責任提出陳情與抗爭,尤其重災聚焦於三項核心訴求:要求縣府明確編列重建專款,而非僅以臨時調度或災害準備金因應;要求建立清楚的重建治理架構;要求正面回應長期安全與風險治理問題。
對此,花蓮縣政府對外的主要說法是:「災害發生時間與明年度總預算送議會審議時程重疊,未能即時增編列」,並進一步主張,依現行法制,議會不得要求重編或增列預算。表面上,這是一段關於程序與時程的說明;但若拉開時間軸檢視,真正的問題從來不在於「來不來得及」,而在於——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已上路、《災害防救法》早已存在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是否已履行其可被期待、且依法應盡的氣候調適與防災治理責任。

從災前到災後,以程序、權責切割與資訊不對稱構成的卸責式黑箱,是否已成為地方治理的常態,正是馬太鞍溪事件必須被嚴肅檢視的核心問題。
災前失職:已可預見的氣候風險,未被納入地方治理
馬太鞍溪流域長期存在地質脆弱、河道易阻塞、豪雨易致災等條件。極端降雨頻率升高的背景下,這類地區早已屬於高度可預見的氣候風險區域。地方政府不能等到災害發生才開始「補救」,因為氣候風險治理的核心,正是事前調適與降低暴露。
然而,災前的治理現實卻是:
一、未見花蓮縣政府建立與中央主責機關之間「常設的風險治理協作與資訊公開機制」,使堰塞湖監測結果、潰決情境與預警條件能被地方治理整合,並以居民可理解的方式對外揭露。
二、未見花蓮縣政府公開一套可供部落理解與監督的「流域全域風險評估與調適盤點」,包含堰塞湖潰決情境、下游影響範圍、預警門檻與對應撤離方案的整合說明。
三、未見花蓮縣政府將馬太鞍部落以「高風險/脆弱族群社區」身分,納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與地方氣候調適執行方案的共同規劃,包含預警溝通、演練與撤離機制設計。
這裡要強調的是:災民要求的不是「完美預測」,而是最基本的治理——把可預見的風險納入制度、把資訊公開到居民能理解並採取行動、把高風險社區納入計畫與演練。當這些都沒有出現,責任就不會因為「災害還沒發生」而不存在。

災時失靈:預警與資訊缺位,風險在黑箱中轉嫁給居民
當堰塞湖形成、豪雨持續,地方政府理應成為資訊整合與安全防線的核心:掌握風險變化、即時告知、提供清楚的行動指引,並在必要時果斷啟動撤離機制。
但許多災民在災時面對的,往往不是清楚的答案,而是不確定:
潰決可能性與影響範圍到底有多大?預警門檻是什麼?何時需要撤離?撤離路線、安置安排是否明確?這些關鍵問題若沒有被透明揭露並轉譯成可操作資訊,所謂的「有發布消息」也難以構成有效保護。在這樣的情境中,災民並非「泛泛而談的受影響大眾」,而是因特定地點、特定風險與特定行政不作為而承受高度且具體危險的權利主體。風險並非自然轉移,而是在資訊不對稱與制度性預警不足的黑箱中,被直接轉嫁給居民承擔。
災後失責:補丁式重建與決策黑箱,成為新的治理風險
災後,馬太鞍災區民眾提出的訴求其實非常克制:
編列重建預算、成立重建委員會、解決排水問題、與中央定期舉辦說明會、重建中心即時掌握需求並給予協助。
但更深層的,是災民對「重建方式」提出的三個核心要求:要上位藍圖、要風險公開、要實質參與。
第一,重建不能只剩工程清單與零星補助,必須建立以「防災性國土計畫」為核心的上位藍圖,把韌性城鄉與氣候調適納入整體規劃,並結合部落的傳統生態知識(TEK),讓未來不再靠補丁式修補延後風險爆發。
第二,生命權不容妥協。政府必須揭露馬太鞍溪上游堰塞湖的最新監測數據、潰壩模擬與風險預警系統;更要把複雜科學資訊轉譯為族人可參與、可監控的透明資訊,而不是讓居民在資訊黑箱中承受隨時可能發生的二次災害威脅。
第三,重建不能只靠「治水工程」或「補助與貸款」想像。災民要求引入中立第三方團隊協助盤點需求、彙整重建想像,並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關於實質知情與同意的精神,讓災民代表進入重建委員會且擁有實質席次與表決權,而非僅止於說明會上的「三分鐘發言」。
縣府方面則除了強調預算時程重疊外,也對外說明議會不得要求重編增列,並宣稱將依法成立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資訊專區等。然而,成立委員會與設立專區只是第一步;災民真正追問的是:是否已有可被檢證的上位藍圖?是否公開了足以支撐生死判斷的全域風險資訊?委員會是否具有災民席次與實質表決權?各項工作是否有清楚時程、責任分工與可監督的公開資料?若回答仍停留在「依法不能」、「程序來不及」、「不是我負責」的語言裡,那就是典型的卸責式黑箱——以程序與權責切割遮蔽實質治理,使災民被迫在不確定中繼續生活。
結語:當卸責式黑箱成為常態,提起氣候訴訟就是必要的制度行動
當可預見的氣候風險,在災前未被納入地方治理體系、在災時未被清楚揭露並轉譯為可行動的預警資訊、在災後又被程序、預算與權責切割所掩蓋,這已不只是行政疏失,而是對法律所要求之最低保護義務的系統性違反。
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明確要求政府進行氣候風險評估、調適治理與資訊揭露,《災害防救法》亦早已賦予地方政府防災、預警與保護人民生命安全之責任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若仍以「來不及」、「依法不能」、「不是我負責」作為回應,所構成的已不是單一政策爭議,而是卸責式黑箱治理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實質侵害。
在這樣的條件下,提起氣候訴訟,並非對抗政府,而是要求司法確認一個最基本的問題:
地方政府是否已違反其在氣候變遷時代下,對人民生命安全、居住權與知情權所應負的最低保護責任。
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不只是一次地方災害。
它正在成為台灣第一個必須透過氣候訴訟,才能迫使責任被說清楚、被檢驗、被修正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