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 MyHousing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受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時發現,不少民眾對「1處」規定產生誤解,可能因此錯失節稅機會。南屯區一名陳先生與妻子共同持有土地,原以為夫妻僅能由一人提出申請,因此只由自己辦理,未將配偶持分一併申請。經稅務人員審查發現後主動聯繫說明,協助夫妻雙方補齊申請程序,成功保住完整節稅權益。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為2‰,相較一般用地稅率10-55‰,稅負差距至少達4倍以上。適用條件包括: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須由其中一人設籍於該地,同時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針對外界常見的「1處」限制誤解,地稅局說明,該規定是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能選擇1處房地適用優惠稅率,而非限制夫妻共有土地只能由其中1人申請。若同一處房地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夫妻應各自提出申請,才能完整享有優惠。
此外,沈政安也指出,隨著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若家庭另有其他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的房地,可由年滿18歲的子女設籍並提出申請,即可突破「1處」限制,有助於進一步減輕整體家庭稅負。
地稅局提醒,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完成(即每年9月22日前),當年度方可適用優惠;若逾期提出,則須自次年度起才能享有。呼籲民眾留意申請期限,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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