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延遲交屋,解約沒你想的那麼簡單

文/林明忠

買預售屋,付款彈性、格局可客變,看似划算;但一旦建商遲延交屋,買方想解約,才發現契約上的白紙黑字,在法院攻防中往往沒那麼管用。

很多人買預售屋,常會著眼於資金調度彈性,以及房屋格局可否客變、新屋能否省去初期整修維護成本等要素。但預售屋買賣相較於中古屋,更容易發生一些特殊糾紛,例如房屋品質與契約預定狀況不符,或是遲延完工交屋等問題。

契約白紙黑字,現實卻有落差

對消費者而言,買預售屋最期待的,無非就是完工交屋的時候。通常在預售屋合約會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約定,其內容如下:「(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這些約定看起來非常清楚,明確規定建商逾期違約,會有違約金責任,甚至逾期3個月以上,買方可以解除契約。不過實務上,買方常遇到建商雖然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但告上法院後卻不用賠償,或是違約金很少的狀況,這是為什麼呢?

法院攻防,建商可舉證延遲理由

理由之一,是建商可舉證遲延完工的正當理由。關鍵就在於,建商在訴訟中是否有合理不施工的期間可以主張?例如消費者本身有變更設計的要求,因而影響施工進度,建商通常可以主張扣除變更設計的期間。另外,工程過程中的晴雨日、停電、強風、大雨等天氣或區域因素,以及停工檢查等政府命令因素,都是在遲延完工請求違約金的訴訟攻防中常見的要素。

不過,此類遲延完工的合理扣除期間,舉證責任在建商。換言之,若建商在訴訟中無法提供客觀且正當遲延理由的證據,法院通常就會依照契約預定的日期去計算建商遲延的時間。目前法院對建商遲延完工的理由審查都頗為嚴格,若建商無法確實舉證,證明遲延事由與工程進度的因果關係,法院一般也不會將其認定為遲延完工的正當理由。

實務難題多,應求助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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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買方主張解除契約,也可能遇上實務難題。若買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權,才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已繳價金的話,建商可於訴訟中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法院即使判決解除契約,可能也會同時命令買方要先將房屋返還賣方後,賣方才負有返還全部價金的義務。

換言之,要是建商未主動返還價金,買方要聲請強制執行,若法院因為同時履行抗辯而為同時履行的判決,則買方要先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建商之後,才能對建商聲請強制執行,退還全額價金。實務上,此種作法對買方來說比較沒有保障,但確實是不少法院在同時履行抗辯的判決中,會採行的模式。

所以,預售屋糾紛的處理如果只看契約條文,通常會在執行面碰到不少困難。而在遲延完工的糾紛中,通常也會涉及到解約過程中是否要繼續付款,以避免敗訴後被建商沒收違約金的實務問題。因此建議民眾,如遇到和預售屋解約相關的問題,應直接諮詢有經驗的律師等專業人士,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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