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周志杰/高雄綜合報導】
便捷通關,不等於免查
船舶補給講求效率,通關程序卻不能因求快而省略。高雄關近日發現,有業者供應船舶需用物品予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時,未留意海關核發的「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上,已註明須經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才能裝船,竟在未取得海關檢查人員簽章的情況下,逕自將貨物搬運上船,恐已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
高雄關提醒,船舶用品通關制度雖已放寬部分貨物的查核門檻,但「整批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並非無條件免查。業者仍須以海關審核結果為準,確認申報表兼准單上的批註內容及應辦事項,切勿將通關便利誤解為可以自行決定裝船時機。
法規修訂,便利船舶補給
財政部關務署於民國115年4月8日修正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調整船舶專用物料及船員食用品的申請驗放規範,目的在於簡化申報流程、降低業者營運成本,並提升國際航線船舶在臺補給的便利性。
依修正規定,符合相關品類、數量及其他適用條件,且不涉及沖退稅及簽審規定的船舶專用物料,以及符合規定的船員食用品,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可依規定檢具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等文件申請,不必檢附出口報單;其中整批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者,得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相關措施是有條件地簡化程序,並非取消海關對船舶用品的監管。
批註內容,決定裝船程序
高雄關指出,業者辦理船舶用品申報時,不能只確認貨物價格是否落在5萬元以下,更須逐項核對申報表兼准單上的「海關審核紀錄」欄位。若海關已註明「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等批註,即代表該案仍有指定查核程序,業者必須等到海關查核無誤,並由檢查人員加蓋章戳後,才能辦理裝船。
換言之,貨物金額符合免查核門檻,不代表每一案件都能直接裝船。海關仍會依個案情況及風險等級審酌,決定是否須進一步查核。業者若忽略批註、未完成指定程序便自行搬運貨物上船,便可能因未依規定辦理而衍生違規責任。這起案例也凸顯,通關文件上的審核紀錄並非形式上的註記,而是業者安排裝船作業時不可忽略的依據。
核對准單,避免違規風險
針對船舶用品供應業者,高雄關呼籲,申報及裝船前應確實依照海關審核結果與相關規定辦理,尤其應再次確認申報表兼准單「海關審核紀錄」欄位,釐清是否須經關員查核、是否已完成簽章,以及是否還有其他應辦事項,避免因內部作業疏漏或對規定理解不完整,造成貨物未完成法定程序便提前裝船。
若對批註內容、免查核資格或實際作業流程存有疑義,業者應主動洽詢承辦海關人員,確認後再行處理。對供應商而言,將文件核對納入出貨前的標準作業流程,不僅有助降低違規風險,也能避免因補辦程序而影響船舶補給時程。海關簡化程序的立意在於提升效率,業者仍須以依法申報、依註記辦理為前提。
守法補給,兼顧通關效率
船舶用品驗放制度調整,讓符合條件的貨物有機會簡化查核程序,但通關便利與依法監管並不衝突。對業者而言,真正不可忽略的關鍵,不只是貨物離岸價格是否低於5萬元,更在於海關是否對個案另有查核要求,以及相關程序是否確實完成。
高雄關藉由實際案例提醒業者,裝船前務必詳閱申報表兼准單上的審核批註,該查核就查核、該簽章就簽章,切勿自行認定符合金額門檻便可逕行裝船。唯有落實文件核對與程序管理,才能兼顧船舶補給效率、通關秩序及法規遵循。
〈【辨批註、循規制、慎裝船】高雄關示警船舶用品通關,勿因五萬元門檻誤踩法規紅線〉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新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