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高潞以用(前立法委員、能源轉型政策推動者)
近期,學界與業界共同呼籲政府加強住宅與社區端太陽光電+儲能補助,並推動區域微電網的發展。這正呼應了我六年前在立法院推動儲能入法的初衷——讓每一個社區與每一棟大樓,都能擁有自主的能源調節能力,不再被動依賴中央電網。在全球極端氣候與能源挑戰下,這樣的政策推進已是刻不容緩。

2018 年 4 月 12 日,我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修正動議,首次將「儲能」明文納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成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法定補助項目。當時全場的焦點都在太陽能與風電,幾乎沒有人談到儲能。這項修法,成為台灣能源轉型的重要轉折點,也為日後的儲能政策奠定基礎。
如今,台灣的儲能發展已從「表前」跨入「表後」新階段。經濟部能源署將2025 年定為 「表後儲能元年」,重點轉向住宅、社區及工商業端儲能。同時配合新版 時間電價(TOU) 拉大尖離峰價差(約 7–10 元/度),並在部分地區試辦 動態電價,讓用戶可在低價時段儲電、高價時段用電或賣電,以縮短回
收期、提高誘因。
為什麼住宅、社區與企業都需要儲能?
首先,「表前儲能」(發電廠端)近年成長快速。台電 2025 年規劃的輔助服務需求容量為 1,000 MW(自建 160 MW、採購 840 MW),但目前市場合格容量已超過 2,000 MW,短期已呈現飽和,新增容量進場與獲益的難度高。反之,住宅、社區與企業端的表後儲能市場尚未成形,多數建築、社區及企業缺乏安
裝儲能的經濟誘因。
其次,社區儲能與微電網示範正在台灣逐步落地:新北市已有兩處智慧社區引入 60 kWh 埋入式儲能+光電系統,成為台灣首座智慧能源社區。台中市政府協助社福與公共場域建置微電網,每年節能效益達數十萬元,為能源弱勢創造韌性架構,也成為地方可複製的模板。中正大學建置校園級微電網,停電時可維持重要區域 8 小時供電,顯示校園與社區型微電網具備防災與節能雙重價值。在企業端,也已有部分工業區與大型廠房試行結合儲能與能源管理系統,以降低尖峰電費、提升電力調度彈性。
第三,根據麻省理工(MIT)與日內瓦大學研究,在模擬條件下,社區儲能的投資報酬率(IRR)平均為 9.3%,高於單戶儲能的 8.0%,約為後者的 1.16倍,集中規模不僅降低單位成本與運維難度,也更容易與微電網(Microgrid)、虛擬電廠(VPP)結合,參與電力市場與需求反應,形成完整的能源韌性方案。同樣對企業而言,不僅能獲得額外收益,也可作為企業 ESG與淨零承諾的重要支撐工具。
儘管方向正確,仍有三大挑戰
1. 安全法規未法制化
2024 年起,內政部消防署修訂《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並研議將表後儲能分級管理(含住宅與小型商業場所)。但此指引仍屬行政性指導,未納入《消防法》或其施行細則,以及《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等法制體系。因此缺乏法律強制力與全國一致標準,地方審查差異大,增加了設置不確
定性與成本。
2. 經濟誘因仍不足
雖政府已啟動「表後儲能元年」,並推出「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2025–2028),補助 每 kW 3,000 元、單案最高 30 萬元,搭配儲能可獲額外加碼,但對多數社區或集合住宅而言,投資回收期仍偏長。台電已調整時間電價,拉大尖離峰價差,並在部分地區試辦動態電價,讓電價隨即時供需波動,創造更多價差獲利空間。然而,現行法規限制部分用戶(如部分用電大戶僅能自發自用),再加上電力市場與需求反應機制仍不完善,導致投資意願偏低。
3. 地方治理能量不足
多數縣市缺乏社區儲能規劃與實務經驗。雖有新北市智慧社區、台中市社福微電網、中正大學校園微電網等成功案例,但尚未納入中央統一推廣模式與誘因機制。舉例內政部消防署每年辦理的「韌性社區評鑑」 已是常態性制度,若將儲能成效納入評比加分項,可直接成為地方推動的重要誘因。
我的政策建議
1. 安全法制化與彈性化並行
建立全國統一的審查與安檢流程,並制定住宅與小型場域的「彈性安全規範」,兼顧安全與推廣速度。短期行動:中央先發布統一審查標準與設計範本,供各縣市採用,並透過示範案累積經驗。
2. 擴大市場參與與回報機制
設計「儲能回饋機制」,讓社區與企業可將多餘電力回售電網,或在尖峰時減少負載以獲取回饋。結合新版 TOU、動態電價與 VPP,讓儲能成為可獲利的能源資產。
短期行動:先選定部分社區與企業試辦回饋機制,並制定 VPP 技術與商業規範,保障收益分配與市場準入。
3. 協助地方推動社區儲能
中央不只要提供資金,還要給予工具與舞台,讓地方有更大動力推動:
給工具:提供簡單可用的範例規範與設計手冊,讓地方不用從零開始。
給資金:設置專案補助制度,績效優良者可獲追加獎金。
給舞台:將成效納入「韌性社區/韌性城市」評比,每年舉辦競賽,前幾名可獲獎金與曝光機會。
找夥伴:鼓勵採用公私合營(PPP)或與能源公司合作,降低地方財務負擔。
回饋社區:將部分收益回饋至社區基金,讓居民共享成果。
短期行動:每年選定 5–10 個示範縣市,提供專案經費與技術顧問支援,並引入 PPP 模式降低地方財務負擔。


結語:一個親歷修法者的反思與期待
當年我提出把儲能寫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時候,只是想為未來鋪一條路。如今這條路已經延伸出許多岔路口,而我期待下一代政策設計者,能把它鋪成一條通往全民能源韌性的高速公路。
儲能的價值,不只是科技,也不只是環保。它是我們這個島嶼面對災害、碳費、電價不穩等挑戰時,手中真正可控的能源主權工具。
現在,政府已經將「表後儲能元年」列為新目標,我們更應加快補齊安全法規、經濟誘因與地方治理三大支柱,讓儲能真正走進每一戶家庭與每一個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