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一定都能免徵土地增值稅!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符合規定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都市計畫書已明定未來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就不適用這項免稅規定。也就是說,同樣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來採「徵收」或「市地重劃」,可能面臨不同的土地增值稅負擔。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遭徵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而在尚未遭徵收前移轉,也有免稅規定,以符合租稅公平。不過,並非所有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要進行買賣就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能否適用免稅規定,其中一項關鍵,在於「都市計畫書」所載的整體開發方式。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書須載明整體開發方式為「徵收」,或未明定以何種方式開發;若已明定未來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買賣移轉時則無法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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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市地重劃」與「徵收」的稅負待遇為何不同,稅務局解釋,採市地重劃方式時,地主仍會參與土地權利分配,與政府直接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對地主權利產生的影響不同,因此稅負規定也有所差異。

不過,採市地重劃並非完全沒有土地增值稅優惠,依規定,土地完成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稅務局也以實際案例說明,王姓地主申報移轉關西鎮一筆公園用地,依鎮公所核發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載明未來政府將採「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因此該筆土地買賣無法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另一名張姓地主申報移轉竹北市道路用地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則備註政府未來將以「徵收」方式取得,因此該筆土地可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稅務局提醒,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不能只看到土地使用分區屬於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就直接認定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仍應進一步確認都市計畫所載的取得或開發方式,以免交易後才發現不符合免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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